怎样加盟餐饮连锁店?怎样加盟餐饮连锁店?
1、怎样加盟餐饮连锁店?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1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1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1项调查显示,日本0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1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5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1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5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1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1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1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1定规模或发展至少5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3: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1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1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1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1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1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
1、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1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2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1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1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
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1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3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1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1年1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1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5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5年的权利金,1次开齐5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1体系的加盟者开店2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5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3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2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1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1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
3、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1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1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1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1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1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
4、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2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2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1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2品牌。意即使用另1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2品牌。 第
5、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1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1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3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3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3年改为1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
6、管理规章的问题。1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2十条,多则
7、8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1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
7、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
8、关于纠纷之处理。1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1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1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
9、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1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1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1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2份合约,并未留1份给加盟者,后来被1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1定要切记自己保留1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1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麻烦采纳,谢谢!
2、怎样加盟餐饮连锁店?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1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1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1项调查显示,日本0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1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5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1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5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1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1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1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1定规模或发展至少5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3: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1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1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1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1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1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
1、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1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2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1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1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
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1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3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1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1年1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1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5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5年的权利金,1次开齐5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1体系的加盟者开店2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5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3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2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1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1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
3、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1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1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1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1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1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
4、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2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2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1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2品牌。意即使用另1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2品牌。 第
5、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1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1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3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3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3年改为1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
6、管理规章的问题。1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2十条,多则
7、8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1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
7、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
8、关于纠纷之处理。1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1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1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
9、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1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1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1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2份合约,并未留1份给加盟者,后来被1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1定要切记自己保留1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1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3、餐饮连锁加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创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尤其是比较麻烦的餐饮业。现在很多人为了实现创业的梦想,但是自己的条件又不是很充足,因此就选择餐饮连锁加盟。下面是餐饮连锁加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的创业有帮助:
1、创业前1定要确定,这个事业自己是否感兴趣。 如果不感兴趣,最好慎重考虑1下,因为兴趣是创业者克服困难的最好动力,也是成功的必备要素。餐饮业是1个起早贪黑的事业,如果自己还没做好这个吃苦耐劳的准备,最好也先考虑1下。自古餐饮业被俗做“勤行”,因此懒人是做不了的。 开创1个新事业,前3年比较辛苦。兴趣、理想与热情,是支持创业者坚持到底的原动力,甚至决定着新事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创业者选择连锁加盟的项目时,1定要以兴趣为先导。
2、开店前要积极积累行业经验。 所谓隔行如隔山,同行不同利,就是由于熟悉与否造成的。行业经验对于1个餐饮加盟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1门必修课。些行业经验很难从1本或几本书中得来,许多东西只能亲身体验才能获得。因此,餐饮加盟者应处处留心,多多积累。加盟者积累的渠道,包括多看1些餐饮类的行业杂志、及行业新闻,多认识1些餐饮界的同行人士,多与他们交流1些餐饮的市场状况,以培养自己独特的时尚理念和敏锐的时尚感觉,以从中寻找到市场的需求点及赢利点。 创业者与中意的加盟商签订初步协议后,加盟商1般都会提供1系列的开业前训练课程。这个培训课程往往针对创业可能遭遇的问题,传授解决的方法,此外,可能还会传授1些与加盟项目相关的行业知识,所以创业者应该认真对待。
3、分清加盟品牌的优劣势 目前,餐饮加盟连锁店的种类较多,加盟者在面对众多连锁经营品牌的时候,如何分辨优劣就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要找到同行业中品牌的差异性在哪里,在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其次,现在是“服务为王”的时代,企业在服务方面有没有独到的地方。再次,要注意考察工作人员是否专业和诚恳,这会影响到以后合作的气氛。最后,不要贪便宜,要尽量在同类产品中选择性价比较高的餐饮店做加盟,这样对长久经营有利。 除了以上这些考虑因素之外,加盟者还应对加盟商承诺的各种条件要深入地进行了解和考察。比如加盟商是否正规、合法,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是否确认,加盟商的信誉度,和你接触的员工素质如何,是否有完整的加盟合同,这些方面都在1定程度上代表着加盟商的实力。
4、在选址上1定要看准确。 很多餐饮加盟者在加盟后,经营状态不好,很多原因是因为选址的问题。选择1个好的营业地点,创业就成功了1半。店面的含金量不在于租金的高低,而是看能够创造出多少的营业额。要寻找价廉物美的店面,实地考察是最有效的手段。
4、请问餐饮品牌连锁加盟中存在的陷阱及如何避免
我们常常会在电视或者网络上播放的1些广告中看到加盟信息,里面对于其品牌加盟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大吹特吹,宣扬该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短,只需3-6个月的时间就能收回投资成本,并且1旦加盟,诸如店面统1形象设计、广告投放和员工培训都将有公司总部1力承担等,总之各种优厚的条件信息让人觉得相当可靠。然而,事实上很多人选择加盟了这些品牌之后就发现,投资成本远超广告中宣传的金额,而有些则打擦边球,广告中所说的投资成本仅仅只是直接成本,而管理费等间接成本却并不包含其中,至于广告中所承诺过的各种优惠条件也不会真正做到,说穿了就是1个深不见底的坑,不但在几年内无法盈利,甚至存在着相当大的破产的可能。 这里善志餐饮品牌策划要提醒大家,餐饮品牌加盟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收回投资,而是需要1个较长的过程,对于那些所谓的能够快速回本,并且收益率也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要多留1个心眼,即便真有这么好的项目,相信1般情况下也不会拱手让人的。 为了方便创业者加盟和特许商宣传,常常会举办特许加盟展会这样的活动,这样的展会常常被投机商利用,在展示加盟项目的时候打上了“特许加盟”的标签,但往往其真正的目的只有1个,就是利用展会的机会将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卖个高价,创业者很多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经常会出现被加盟特许方1忽悠,头脑1热,就花了大价钱买下了原材料和设备,等发现的时候加盟特许方早就不见了踪影,创业者也只能自吞苦果,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创业者在选择品牌加盟的时候要格外注意。 在这里告诉大家1个小窍门,当你对1个加盟项目进行考察的时候,留意1下机器设备的价格,设备的购买费用占据了加盟连锁费用中大部分甚至是全部,而且在市场上可以用更为低廉的价格买到同类型的舍必的时候,就不要当心其中是否存在猫腻了。 上面我们所提到的两点,在品牌加盟欺诈中尚属比较简单的,随着现在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特许方们”也在不断的创新,新的骗术也是层出不穷,下面我们就来揭露1些不法特许人所用手段。有些特许方为了应付前来考察的创业者,采取了瞒天过海的办法,往往通过前期对几家加盟店和样板店进行精心的包装,以及大力造势,表面上看起来生意相当后或,但事实上,那些所谓的客户和对样板店赞不绝口的人中大多数都是所谓的托,而创业者却不知个中真伪,稀里糊涂的就上了当,加盟之后除了要缴纳加盟费和管理费之外,特许方就再也不会管你死活了。 很多创业者虽然在1开始都会多留几个心眼,但在看到了1些生意红火的假象之后就情不自禁的进入了特许方早已设好的圈套,而且是避无可避,应对的方法并不是没有,善志餐饮品牌策划建议创业者在最终决定是否加盟之前要3思而后行,做的比较成功的餐饮连锁品牌,其下属加盟店肯定不会少,除了总店之外,创业者可以随机去几家早已加盟的连锁店看看实际的经营情况,有条件的可以找1些业内行家前往,通过几天的现场观察调研后,了解到加盟店的真实情况,诸如每天的客流量、营业额,当然还有创业者最关心的是否真能盈利等,适当地花费1点代价做好前期的市场调查后再决定是否加盟,以免贪图1时的小利而侮辱特许方的陷阱。 有时候即便做好了市场调查也并不能完全看出问题,有些特许方的方法比较隐蔽,在合同上大做文章,签约的时候信誓旦旦地保证会全部收购加盟放的产品,然而在合同上却注明了收购前提,产品必须要达到他们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上面我们说过,很多创业者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前很多都没有相关的经验,更是无法了解生产出的产品受否能够达到标准,实际上结果也往往是授权方以产品没有达到质量标准为由而拒绝收购,但合同上是这样写的,而且最终解释权归授权方所有,正是由于大多数创业者毫无经验可言,授权方很可能在质量标准的规定方面定的过于夸张不切实际,让创业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即便去打官司也是极难打赢的。 这里要提醒各位创业者,无论何时,合同都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1道屏障,在签字之前请花时间对于合同中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部分仔细琢磨推敲,如果实在拿不定主意,可以找相关的专业人士帮忙鉴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对自身不利的条款。 以上就是善志想要告诉各位创业者的4点注意事项,相信对于想要进入餐饮行业的各位来说能带来1些帮助。对于没有经验的创业者而言,上面提到的4点只是基本中的基本,如何优选加盟项目是相当重要的,内容很多,包括行业的发展前景、该加盟店的业内的地位以及市场占有率、该加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否有赢利的前景等,当然,还有最重要的1点就是创业者对于做好该加盟品牌是否拥有1定的优势。
5、餐饮连锁店的经营模式是怎样的?
连锁店是指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1品牌的0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1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以下的行业,好像从批发、0售等,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在全球中,麦当劳、汉堡王、必胜客、吉野家等是全球知名的连锁快餐店。另外7-11是全球最大的连锁便利店。此外,家乐福、HMV、玩具反斗城等亦是全球较知名的连锁销售店。 在香港,1些较知名的连锁式超级市场有百佳及惠康,屈臣氏及万宁是香港知名的连锁式保健及美容专门店。另外连锁式百货公司包括马莎百货、吉之岛等。OK便利店是香港里知名的便利店。另外大家乐、大快活、美心快餐则为较为知名的本地连锁快餐店。优の良品、0食物语等店铺是在香港知名的0食连锁专卖店。此外,在香港亦都有1些集团以连锁式酒楼经营。 在2004年,全球最大的0售连锁店沃尔玛是世界上总销售量最大的公司。 用形象的比喻来说,连锁经营好比是1位母亲,她有3个儿子,1个叫直营连锁;1个叫自由连锁;最后1个叫特许经营。而特许经营,又名加盟连锁。 所谓特许,指的是由1个公司来做总部,大批中、小合作商人在独立经营的前提下,加盟做分店。特许总部向加盟者提供经营商品、经验、品牌、信息等等支持,加盟者以有偿的方式购买特许权。与传统生意不同的是,特许总部对加盟者既有控制力,但又不防碍他们各自的自主性。特许经营比过于松散的自由连锁合作紧密,但又不像直营连锁那样死板。特许经营赚钱的原理在于,通过分工协作,改变了独立店单兵作战的被动局面,实现多网点配合作战,高水平分工。也就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赢得了市场!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加盟连锁的本质:总公司和加盟店是基于合同关系,彼此都是独立的事业体;加盟店主既非代理人也非从业人员。总公司提供加盟店商标、商品(或劳务)、象征该公司的整体设计及经营技术。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1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 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加盟店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在内的开办资金。
6、如果想加盟连锁店需要了解些什么?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1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1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1项调查显示,日本0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1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5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1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5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1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1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1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1定规模或发展至少5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3: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1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1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1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1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1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
1、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1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2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1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1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
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1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3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1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1年1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1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5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5年的权利金,1次开齐5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1体系的加盟者开店2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5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3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2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1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1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
3、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1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1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1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1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1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
4、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2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2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1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2品牌。意即使用另1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2品牌。 第
5、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1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1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3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3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3年改为1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
6、管理规章的问题。1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2十条,多则
7、8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1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
7、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
8、关于纠纷之处理。1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1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1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
9、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1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1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1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2份合约,并未留1份给加盟者,后来被1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1定要切记自己保留1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1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