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处理案例是怎样的?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1、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处理案例是怎样的?
从日常生活的具体实际来看,人们在外出就餐时很少会与餐厅签订饮食服务合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餐厅服务员向顾客提供菜单时,顾客点选菜品就是发起要约,服务员接受下单就是承诺,此时合同成立,之后发生餐厅和顾客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饮食服务合同纠纷,那么,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处理案例是怎样的呢? 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印某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该村。 上诉人武某某因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被上诉人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4月5日至10月26日,被告到原告处就餐,共计欠原告饭费773元,于2001年5月10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饭费77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饭费773元并承担受理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饭费7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武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他到被上诉人处就餐是代表乡农机站的职务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综观本案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足以证实上诉人欠其饭费。现有证据条件下,不足以认定武某某就餐出具欠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其应支付给原告欠付的餐费的结果不服,认为其行为属于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因此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判决无误,因此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2、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民事诉讼每天都可能在发生,比如外出旅游的人,在旅游的过程中发现跟自己签订的旅游合同有货不对板的情况,于是在旅游之后就会提起诉讼来帮助自己去进行维权,那么,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呼和浩特律师给你提供一些意见。该如何解决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法,兹简述如下:(一)协商协商又称自行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所发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法。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解决方法。在实践中,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一般采用这样几种方法:
1、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方法;
2、由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相互协商解决的方法;
3、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参与下主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二)调解调解是指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管部门、第三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由哪个部门主持调解合同纠纷,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主持调解的部门,也可由单方提请有关部门主持调解。(三)仲裁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国内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进行的裁决;涉外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法。在法律上,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有关于仲裁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国内旅游公司纠纷的仲裁,都由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涉外旅游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于要依据当事人的协商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所在国就可能出现在我国、对方国家或者第三国。(四)诉讼诉讼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活动。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是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最终方法。旅游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1、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导游小费,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标准;法规规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领队的,合同中要有相关的约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会将省外游、出境游委托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义务在合同中告知游客地接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2、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门认定的“霸王条款”问题。比如:“若人数不够,我社无法独立成团,将提前五天通知,全额退还团费,不作赔偿;或我社有权联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出游,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与旅行社交涉及或协商,再不行可另选旅行社参团。
3、行程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关条款与合同条款有没有相互抵触的问题。要注意网上交费团购的合同签订问题。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过电子商务参团的,要与参团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如果是不具备旅行社资格的网站以团购等方式收取费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参团前一定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避免发生旅游纷纷时组团社推御责任。
4、善用协商权。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应当留有“特别约定条款”位置,供双方去协商,游客对合同中已印制定下来的一些内容,认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异议,通过充分协商去修改。或者游客中有需要照顾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饮食的少数民族成员等,就要补充一些特别的约定。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让步的,游客有权选择不参加这个旅行社团。
5、注意看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如,出境旅游必须由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台湾游必须由具有台湾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否则就存在风险。
6、立法提示。在去年10月起《旅游法》实施后,旧版旅游合同一般要作出修订,目前新版旅游合同应增加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导游服务费、成团最低人数、相关“说明”、“告知”、“警示”、“提示”等义务告知(如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的提示、旅游者文明旅游注意事项的告知、有关安全事项的说明等),而组团出境旅游时国外导游收取小费要明示。
7、合同中必须明确旅行社要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明确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旅游者等。
8、合同须明确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者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该如何解决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在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时候,你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法律代价,帮助自己有效的进行维权。在解决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的时候你存在着许多的疑问,就应该找律师来提供协助。延伸阅读:探究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如何认定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旅游合同纠纷案怎么解决。
3、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为您推荐】吴兴区律师 丛台区律师 秀洲区律师 渭滨区律师 铜川律师 肥乡县律师 崂山律师 我国的民法规定的范围很广,因此每天都有很多民事纠纷发生,民事纠纷的种类包括很多种,不同种类的纠纷在进行立案时有不同的案由分类,旅游纠纷就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民事案由包括旅游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一、旅游合同纠纷
1、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业者和游客之间或旅游业者之间因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同未达目的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2、纠纷特点: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较常见,而履行中的每一细小的变更都会影响到旅游的质量。比如,改变航班的时间不仅意味着票价的变动,而且会影响游客的休息;下榻宾馆档次、地点的变化同样不仅带来价格的变动,更重要的会带来游客心境的不同,影响游客的满意程度;而旅游景点的变化往往会使游客旅游的目的完全落空。所以,旅游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游客的运送方式的变更往往会引起纠纷。 二、旅游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 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法,兹简述如下: (一)协商协商 又称自行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所发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法。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解决方法。在实践中,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一般采用这样几种方法:
1、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方法;
2、由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相互协商解决的方法;
3、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参与下主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调解调解 是指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管部门、第三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由哪个部门主持调解合同纠纷,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主持调解的部门,也可由单方提请有关部门主持调解。 (三)仲裁仲裁 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国内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进行的裁决;涉外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法。在法律上,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有关于仲裁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国内旅游公司纠纷的仲裁,都由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涉外旅游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于要依据当事人的协商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所在国就可能出现在我国、对方国家或者第三国。 (四)诉讼诉讼 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活动。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是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最终方法。综上所述,就是民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旅游合同纠纷是旅游纠纷中的一种情形,也是在旅游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类型,在发生旅游纠纷时,有很多解决的途径,想要快速解决可以走协商途径,但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进行诉讼,大家要用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伸阅读: 旅游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签订旅游合同,哪些条款应该拒绝?。
4、天外天饮食公司与海产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天外天饮食公司的再审申请...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的是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因为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如果发回二审法院重审,则无形之中提高了该争议案件的管辖级别,这与级别管辖制度是相违背的。该题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发现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因此,应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经过两审终审的民事案件,法院在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过程中,如果因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需要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时,应裁定撤销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故选项B是错误的。此外,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再中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决,故选项A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5、北京市xx石油气公司配送中心与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xx石油气公司配送中心与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9224号 原告北京市xx石油气公司配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12号楼北。 负责人马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北京市xx石油气公司配送中心管理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官庄大队村委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xx石油气公司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与被告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金元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配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xx金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xx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配送中心诉称:配送中心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向xx金元公司提供液化石油气,价值150 460元,xx金元公司未给付上述气款,故配送中心诉至法院,要求xx金元公司给付气款150 4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金元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双方于2008年10月20日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每月偿还8000元,同意按该协议履行。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配送中心向佰万金元公司提供液化石油气,佰万金元公司未支付货款。2008年7月1日,配送中心向佰万金元公司发出催欠款通知单,佰万金元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出具了回执,确认欠款金额为150 460元,承诺从2008年7月起每月还5000元。此后,佰万金元公司未按承诺履行。 庭审中,佰万金元公司提交了2008年10月20日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其与配送中心已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自2008年11月起每月还款8000元。配送中心对其不予认可,认为配送中心并未盖章、签字确认,不同意按此履行。 上述事实,有配送中心提交的催欠款通知单、回执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配送中心向xx金元公司提供液化石油气,佰万金元公司应当支付气款。配送中心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佰万金元公司的欠款金额,故配送中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佰万金元公司出具的2008年10月20日的还款计划上仅有佰万金元公司的印章,配送中心并未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字、盖章确认,故该还款计划系佰万金元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佰万金元公司要求按此还款计划履行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xx石油气公司配送中心气款十五万零四百六十元。 如果被告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五元,由被告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鲁 xx 二 00八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纪xx。
6、娱乐场所受伤以合同纠纷还是以侵权纠纷,哪个更好
你好!个人认为如果是身体受到伤害,案由以侵权纠纷为宜。如果是财产受到损失则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宜。纯属个人观点,建议详询当地律师。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